翔安校区关于禁止
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和无牌电动自行车的通告
2020年4月22日,厦门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的决定》,于2020年8月1日起施行。
新公布的《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第44条,在道路上使用平衡车、电动滑板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罚款;第10条,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号牌,方可上道路行驶。
此外,校内建筑多为人员密集场所,根据应急管理部《关于人员密集场所防范重大消防安全风险加强消防安全管理的通告》,严禁电动自行车停放在室内公共区域。
依上述规定,经校区管委会研究决定:
1.禁止在校区内道路骑乘平衡车、电动滑板车和无牌电动自行车;
2.严禁上述电动车辆在校区建筑内停放和充电。
为了维护良好的校园环境和交通安全,请广大师生自觉遵守。
特此通告。
附件:1.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http://ga.xm.gov.cn/zwgk/zfxxgkzl/gkml/zcfg/202007/t20200702_2459770.htm)
2.《厦门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若干规定》修正案解读(http://ga.xm.gov.cn/zwgk/zfxxgkzl/gkml/zcjd/202007/t20200702_2459777.htm)
翔安校区保卫办
2020年8月31日